11月21日,据港交所(00388)公告,港交所全资附属公司联交所发布经修订的指引信HKEX-GL85-16,允许现有股东(包括首次公开招股前的投资者)和新申请人的基石投资者在某些特定条件下(见下文的规模豁免条件)可在首次公开招股中认购或购买更多证券(即二次探底)。
新豁免的目的是为独立投资者提供更大的灵活性。上市申请人的独立投资者更多地参与IPO应有助于确保IPO价格发现过程稳健,并产生反映市场意见的最终发行价。
即日起,如果能够证明IPO符合新的规模豁免条件,即允许“双重浸入”,即:
该要约总价值至少为10亿美元。
豁免允许的对所有现有股东及其密切联系人(无论是基石投资者和/或承配人)的分配不超过所发行证券总数的30%。
上市申请人的每位董事、主要行政人员、控股股东以及中国发行人的监事已确认,上市申请人的发售证券并未根据豁免分配给他们或其密切联系人。